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是政府按照当前国民经济发展的社会平均水平控制的一定时期的建筑人工工资指标,其主要作用是指导建设工程概预算测算,合理科学控制和平衡建设工程计价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用,具有普遍的指导性、政策性和一定时期的稳定性。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指导市场人工单价合理、真实体现。也是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内部核算、协调工种之间进行调配合组织平衡,支付雇佣工人工资的依据。
建设工程市场人工单价是指导建设企业进行施工组织、施工管理、建筑成本控制、进行建筑施工成本测算的依据,具有建设工程市场价格的时效性、动态性和针对某一工程的特殊性。建设工程市场人工单价测算实际成本费用,为定额人工单价的合理确定提供科学、合理的实践依据。
《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颁布的1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一101?95)、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2003年《重庆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CQXHL-'201?2003)、现行有关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国家产品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其他资料等依据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有关建筑工程计价的图书。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本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2005年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T5053-2005)(以下简称《规范》)。本定额仅列出《规范》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内容,其他未列出内容详见《规范》。 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破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地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以上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5、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16、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
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0、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2、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3、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24、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内的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壤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储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工程造价的计价特征
计价的单件性
由于建设工程设计用途和工程的地区条件是多种多样的,几乎每一个具体的工程都有它的特殊性。建设工程在生产上的单件性决定了在造价计算上的单件性,不能像一般工业产品那样,可以按品种、规格、质量成批地生产、统一地定价,而只能按照单件计价。国家或地区有关部门不可能按各个工程逐件控制价格,只能就工程造价中各项费用项目的划分,工程造价构成的一般程序,概预算的编制方法,各种概预算定额和费用标准,地区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计价的确定等作出统一性的规定,据此作宏观性的价格控制。所有这一切规定,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强制性,直接参加建设的有关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都必须执行。为了区别于一般工业产品的价格系列,通常把上述一系列规定称为基建价格系列。
计价的组合性
一个建设项目的总造价是由各个单项工程造价组成,而各个单项工程造价又是由各个单位工程造价组成的。各单位工程造价是按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相应定额、费用标准等进行计算得出的。可见,为确定一个建设项目的总造价,应首先计算各单位工程造价,再计算各单项工程造价(一般称为综合概预算造价),然后汇总成总造价(又称为总概预算造价)。显然,这个计价过程充分体现了分部组合计价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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