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但是具体每个省份都有不同的细节规定,本文小编为你介绍关于海南产假国家最新规定的相关信息,可供参考!
一、依据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婚假产假护理假假期时间界定问题的复函》
4.《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二、具体规定
三、与法定节假日重合的处理
根据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婚假产假护理假假期时间界定问题的复函》(琼卫指导函〔2017〕15号)精神,“婚假、产假、护理假包含期间的双休日,但假期期间与“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重合的应当顺延计算。
笔者认为,若假期首尾恰逢双休日,不应计入假期。如某员工从2018年8月6日开始休护理假,因8月4日和8月5日恰逢双休日,尽管员工实际休息也不应计入护理假假期,其假期到8月20日止,期间8月11日、12日、18日、19日计入护理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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