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是一种以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特殊群体为创业主体的创业过程。随着近期我国不断走向转型化进程以及社会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剧,创业逐渐成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一种职业选择方式。
序号 | 政策类型 | 享受对象 | 政策名称 | 申请条件 | 执行标准 | 享受期限 | 政策依据 | 受理机构 |
1 | 单位吸纳就业 | 小微 企业 | 吸纳劳动者就业岗位补贴 | 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 每人每月300元 |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7〕 28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区)人社部门 |
2 | 小微 企业 |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 小微企业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 | 根据吸纳就业人数每人1000元 | 一次性补助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区)人社部门 | |
3 | 小微 企业 | 新招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 | 小微企业新吸纳五类人员就业,与之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 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履行合同1年以内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提升一个等级技能的,再给予300元职业培训补贴 | 一次性补贴 |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7〕 28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区)人社部门 | |
4 | 小微 企业 | 创业担保贷款 |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 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电〔2020〕5号)、《长治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长银发〔2020〕57号) | 市、县(区)人社部门 | |
5 | 用人 单位 | 招用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 |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招用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 按单位为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生育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最长不超过1年,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7〕 28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区)人社部门 | |
6 | 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入驻企业 | 培训补贴 | 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入驻企业自行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对拟招聘人员通过技术技能培训和适应不同岗位需求的“订单式培训”,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 培训时间一般在10天(80个课时)左右,最长不超过15天(120个课时),10天以内(含10天)每人每天补贴150元,10天以后每人每天补贴100元。 | 一次性补贴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7〕61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区)人社部门 | |
7 | 企业 | 新招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 | 企业新吸纳五类人员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参加由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或职工个人培训补贴 | 一次性补贴 |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7〕 28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区)人社部门 | |
8 | 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 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单位)招用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街道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不过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区)人社部门 | |
9 | 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 |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 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区)人社部门 | |
10 | 自主创业就业 | 自主创业人员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 根据带动就业人数每人不超过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 一次性补贴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电〔2020〕5号) | 市、县(区)人社部门 |
11 | 自主创业人员 | 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 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费的2/3。补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 最长不超过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区)人社部门 | |
12 | 灵活就业人员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创业失败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 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费的2/3。补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 创业失败人员最长不超1年,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2年,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电〔2020〕5号) | 市、县(区)人社部门 | |
13 | 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 求职创业补贴 | 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 | 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由学校代毕业生申请) | 一次性补贴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人社部等4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 | 市级人社部门 | |
14 | 创业高校毕业生 | 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租赁补贴 |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 | 每年不超过2000元 | 最长3年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 | |
15 | 自主创业人员 | 省级优秀创业项目奖励 | 全省性创业大赛中,获得奖项的创业项目;在国家有关部门及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全国性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五名的创业项目 |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一次性补助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7〕703号) | 省级人社部门 | |
16 | 自主创业人员 | 创业担保贷款 |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 | 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9〕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电〔2020〕5号) | 市、县(区)人社部门 | |
17 | 能力提升 | 各类培训机构 |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承担政府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对五类人员参加技能职业培训 | 培训时间一般在10天(80个课时)左右,最长不超过15天(120个课时),10天以内(含10天)每人每天补贴150元,10天以后每人每天补贴100元。 | 一次性补贴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7〕61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区)人社部门 |
18 | 培训机构 |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及生活费补贴 | 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支劳动预备制培训费。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达到12个月的,按技工学校免学费补贴标准,每人给予培训补贴2500元;达到6个月的,每人给予培训补贴1300元。生活费补贴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确定,每人每月200元。 | 一次性补贴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区)人社部门 | |
19 | 定点创业培训机构 | 创业培训补贴 | 经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组织五类人员进行各类创业培训达到规定条件,以及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的 | 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每人补贴总额不超过1800元 | 一次性补贴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区)人社部门 | |
20 | 普通高校 | 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 | 全省各普通高校具有全日制注册学籍的大学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本校规定组织的创业培训 | 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每人150元,创办企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500元 | 一次性补贴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区)人社部门 | |
21 | 企业和社会组织 | 创业实 训补贴 | 企业和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创业场地、资金、技术、项目、队伍等资源,对有创业意愿人员开展创业实训 | 对经过创业实训后通过工商注册登记、开办网店等方式正常经营的,按照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实训补贴;对创业实体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再按照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实训补贴 | 一次性补贴 | 《山西省财政 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区)人社部门 | |
22 | 五类人员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五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467号)规定的考核收费标准给予补贴。对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的,按每人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 一次性补贴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区)人社部门 | |
23 | 企业(单位) | 就业见习补贴 | 企业(单位)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的 | 见习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就业见习留用率每提高10%,补贴标准提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对见习留用率高于80%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最长不超过一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8〕28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电〔2020〕5号) | 市、县(区)人社部门 | |
24 | 高技能人才培养 | 企业或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 | 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补助 | 企业或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 | 对培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每人2500元标准给予补贴。经培训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高级技师通过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 一次性补贴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区)人社部门 |
25 |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 一次性建设补助 | 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一次性建设补助500万元;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一次性建设补助200万元 | 一次性补助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省级人社部门 | |
26 | 技能大师工作室 | 一次性建设补助 | 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 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一次性建设补助20万元;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一次性建设补助10万元 | 一次性补助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省级人社部门 | |
27 | 企业 |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 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 | 补助标准一般按照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的培训费用的60%确定,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为4000-6000元。培养期满后,经考核鉴定合格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经考核鉴定不合格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 补贴期限与约定培养时间相同,最长不超2年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区)人社部门 | |
28 | 有关地区(单位) | 职业技能竞赛及集训补助 | 承办、协办由国家人社部牵头举办的世赛、国赛山西选拔赛和承担世赛集训任务的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山西集训基地 | 根据年度竞赛计划和预算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 一次性补助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省级人社部门 | |
29 | 获奖选手 | 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补助 | 进入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集训的选手以及在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技能大赛、省级技能大赛获奖的选手 | 进入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集训的项目给予2万元补助;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国家级一类大赛一、二、三等奖、优胜奖的项目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补助。对获奖项目的教练团队按相同对应标准给予补助。对获得国家级二类大赛一、二、三等奖、优胜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5000元、3000元的补助,对获奖项目的教练团队按相同对应标准给予补助。对通过参加省级技能大赛获得“三晋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优秀选手给予2000元的补助。 | 一次性补助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省级人社部门 | |
30 | 就业创业服务 |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以及经认定的劳务经纪人 | 职业介绍补贴 | 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或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按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 | 提供就业服务成功就业且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向省内县外用人单位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500元;向我省境外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800元 | 一次性补贴 |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7〕 28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8﹞46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区)人社部门 |
31 | 企业和社会组织 | 创业服务补贴 | 企业和社会组织为劳动者创业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开发、注册登记、投资融资、风险评估、法律咨询、帮扶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等服务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其提供创业服务的数量和效果,给予创业就业服务补贴 | 对经过创业服务后帮助创业者通过工商注册登记、开办网店等方式正常经营的,按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创业服务补贴。对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初期(一年内)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且创业实体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可根据提供服务情况按每人每个服务项目不超过500元,最多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服务补贴。 | 一次性补贴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区)人社部门 | |
32 | 省级劳务品牌和劳务协作基地 | 劳务品牌和劳务协作基地建设补助 | 认定为省级劳务协作基地或省级劳务品牌 | 对认定的省级劳务协作基地按照每输出1人300元的标准给于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的省级劳务品牌,按每培训1人500元、输出1人300元,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 一次性补贴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省级人社部门 | |
33 |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 |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建设补助 | 认定为省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补助 | 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补贴 | 一次性补助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省级人社部门 | |
34 | 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组织 | 创业师资培训 | 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组织,师资合格率达到80%以上并取得资质合格证书的,根据实际培训人数给予一定培训补贴 | 每人每天180元 | 一次性补贴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省级人社部门 | |
35 | 省级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 | 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 | 对省级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组织创业项目征集、评审、入库、展示、推广等费用,根据创业项目征集数量和推广使用效果给予一次性补贴 | 对上年度入库项目推介成功率不低于20%的,补贴标准按每征集一个项目入库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入库补贴。对其中推介成功被创业者复制使用并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创业项目,再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推介补贴 | 一次性补贴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省级人社部门 | |
36 | 创业孵化基地 |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和入驻实体场地租赁补贴 | 各地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孵化服务 | 按每进驻基地一个创业实体每年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管理服务补贴 | 不超过3年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区)人社部门 | |
37 | 高校毕业生园区 | 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一次性建设补助 | 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占总户数的70%以上或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20户以上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创业园区 | 按每户不超过5000元标准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建设补贴 | 一次性补助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区)人社部门 | |
38 | 就业扶贫政策 | 就业扶贫基地 | 一次吸纳就业性奖励 | 吸纳贫困劳动力达到50人及以上 | 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得重复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政策 | 一次性奖励 |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1662号) | 市、县(区)人社部门 |
39 | 扶贫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就业驿站等 |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 厂房式扶贫车间提供就业岗位20个以上,吸纳贫困劳动力达到10人以上(含10人);居家式扶贫车间建立业务承揽关系户数达到10户以上(含10户);“合作社+农户”扶贫车间提供就业岗位20个以上,吸纳贫困劳动力达到10人以上(含10人)。 | 根据吸纳就业人数普通劳动者每人1000元,贫困劳动力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创办者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 一次性补助 |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1662号) | 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 | |
40 | 创业载体 | 一次性奖补 | 对各贫困县建设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创业载体(入驻实体数量达到20户以上、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达到20人以上的,且劳动者需在上述入驻实体工作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且领取劳动报酬不低于6000元) | 可在各贫困县已有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对入驻实体吸纳劳动者就业每增加1人,按贫困劳动力每人2000元、其他劳动者每人1500元的标准再次给予一次性奖补。上述新增加吸纳的劳动者不能重复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对每个创业载体的再次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一次性补助 |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1662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的通知(长人社函〔2019〕34号) | 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 | |
41 | 用人单位 | 招用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 | 对企业与贫困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 | 可按单位为招用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招用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补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1662号) | 市、县(区)人社部门 | |
42 | 贫困劳动力和返乡农民工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对在各贫困县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 根据带动就业人数每人不超过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 一次性补贴 |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1662号) | 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 | |
43 | 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 | 职业培训补贴 | 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人数占到从业人员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20%)以上并开展以工代训 | 可根据吸纳贫困劳动力人数按1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最长6个月 |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1662号) | 市、县(区)人社部门 | |
44 | 培训机构 | 生活费补贴 | 鼓励各类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对贫困劳动力开展就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给予生活费补贴。 | 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不超过15元的生活费补贴,用于交通、午餐等补助。 | 一次性补贴 |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1662号) | 市、县(区)人社部门 | |
45 |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以及经认定的劳务经纪人 | 职业介绍补贴 | 为贫困劳动力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或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按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 | 提供就业服务成功就业且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向省内县外用人单位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500元;向我省境外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800元。 | 一次性补贴 |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1662号) | 市、县(区)人社部门 | |
46 | 劳务输出机构 | 就业服务补贴 | 在输入地设立服务站并开展跟踪服务 | 按其服务城乡劳动者人数给予机构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的就业服务补贴 | 一次性补贴 |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1662号) | 市、县(区)人社部门 | |
47 | 贫困劳动力 |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交通补贴 | 农村贫困劳动力跨省务工或通过有组织输出到到户籍所在县以外的省内外用人单位就业 | 对农村贫困劳动力当年跨省务工的,对劳动者从输出地到输入地单程交通费(火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飞机经济舱、长途汽车等)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按照票价实报实销,最高不超过800元。 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的省内用人单位就业的,给予劳动者不超过3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含交通费用);对跨省务工的,给予不超过8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含交通费用)。 劳务输出交通补助和求职创业补贴只能选择一种,不能同时享受,且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 | 一次性补贴 |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1662号) | 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 | |
48 | 贫困劳动力 | 扶贫公益性岗位补贴 | 其中确实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贫困劳动力,可通过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 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脱贫标准折算的月收入水平、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并为其购买不低于3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最长三年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电〔2020〕5号)、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1662号) | 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 | |
49 | 疫情防控期间政策 | 小微企业 | 吸纳就业补助 | 对2020年2月到6月底期间,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 |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提高至每吸纳1人给予1500元。 | 一次性补助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电〔2020〕5号) | 市、县(区)人社部门 |
50 | 有资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 | 职业介绍补贴 | 对2020年2月到6月底期间,推荐劳动者在县内、省内、省外成功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规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每推荐1名劳动者在县内、省内、省外成功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规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业介绍补贴分别提高至500元、800元、1000元。 | 一次性补助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电〔2020〕5号) | 市、县(区)人社部门 | |
51 | 企业(单位) | 就业见习补贴 | 企业(单位)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的 | 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并按规定给予提高留用率的奖励。 | 疫情防控期间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电〔2020〕5号) | 市、县(区)人社部门 | |
52 | 灵活就业人员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 | 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 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电〔2020〕5号) | 市、县(区)人社部门 |
备注:
1、五类人员是指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对煤炭钢铁去产能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法〔2016〕111号)执行;
3、对就业扶贫有关政策,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7〕29号)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 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166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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