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计划生育保险条例:婚假产假护理假延长假期工资照发。一段时间以来,全面二孩政策备受市民关注。5月13日,记者获悉,目前新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在我市正式“落地”。
按照新政生育二孩以后婚假、产假该休多少天,休假期间工资怎么发等,针对这些相关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并为大家进行解读。
婚假产假护理假延长假期工资照发
今年4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4月27日《条例》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方网站上正式公布,按照相关规定《条例》于通过之日起实施。记者获悉,新《条例》已于4月21日在我市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天。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职工享受护理假15天,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条例》还规定,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两天;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20天;终止妊娠和采取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以上情况,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独生子女家庭继续享受优待政策
很多市民关心,全面二孩新政实施后,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是否享受优待政策?《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8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但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交回证件,不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待和奖励。
夫妻合计生育两个以内子女不需审批
自1月1日起,我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不再需要办理《计划生育证》,可自主安排生育。打算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或者已经怀孕、生育的夫妻,可以到户籍地或常住地村(居委会)进行生育登记。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夫妻,可到夫妻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乡级卫生计生部门逐级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有以下6种情形,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1.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2.夫妻双方均为我省边境地区居民的;3.经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4.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5.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6.特殊情况需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违反计生政策生育子女的将受处罚
据介绍,对于违反政策生育子女的,将受到处罚。《条例》规定,夫妻每多生育一胎子女,按照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倍,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对有配偶者按照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另外,记者获悉,对于新《条例》没涉及到的具体细节问题,相关解释文件正在制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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