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的统称。2015年,我国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减免税近1000亿元。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以下简称粤府〔2018〕114号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工作的意见》(珠府〔2015〕71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珠府函〔2017〕349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函〔2018〕524号,以下简称珠府函〔2018〕524号文),根据《关于明确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珠海市创业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规定的各项创业补贴原则上先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再按《办法》规定从市、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二、残疾人创业补贴按我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未列有《办法》补贴项目或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同类创业补贴项目补贴标准低于《办法》规定的,按《办法》规定执行,所需资金先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不足部分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创业补贴先从本市财政安排帮扶农村低收入群体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条件、标准和申领程序按《办法》规定执行。
三、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已享受政府其他同类补贴的,不再按《办法》规定享受相关补贴(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同一项目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标准执行,不能重复享受。此前享受各项创业补贴未满期,且符合补贴条件的,可按规定继续申请补贴。在校学生不享受初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失败社会保险补贴。
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助项目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支出,补贴对象、条件、标准和申领程序按《办法》规定执行,其中超出省规定补贴标准部分从市、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市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补贴对象、条件、标准和申领程序按《办法》规定执行。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制定本区创业补贴办法,并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五、本市户籍人员(含本市生源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特别规定除外)以户籍划分为各区人员来源,其中香洲区户籍人员从市属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划分为市属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六、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前,需先按有关规定办理开班备案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给予补贴。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发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纳入省、市创业培训(实训)补贴范围,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创业导师(专家)交通伙食费补贴,按照珠海市创业导师(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成功创业时间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成立时间。《办法》所规定涉及的就业失业登记(含个人身份证号码、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以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区经办机构”)核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为准,无需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有特别注明除外)。
九、申请人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在申请补贴时无需再提供税务登记证。
十、负责管理市、区创业孵化基地的营运机构可为入驻基地的申请人提供代办理申领各项创业补贴业务,代办理业务时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十一、申请人逾期(特殊原因逾期除外)未申领创业补贴的,视为自动放弃创业补贴,放弃创业补贴时段不计算享受补贴期限(不含一次性补贴、奖补和资助)。
十二、在本市自主创业的留学人员,同等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已享受本市同类创业扶持政策的,不得在本《办法》重复申领。留学人员在申请创业补贴时,另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十三、符合《办法》相关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同等申领相关创业补贴。申请补贴所需的身份证明,可使用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和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相关辅证材料。
十四、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政策。
十五、本《办法》中所称的高校毕业生,除特别注明外,是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是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应届是指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毕业5年内是指毕业之日至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不超过5年。
十六、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因技能水平、身体状况、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同时已办理失业登记并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下列人员:“4050”人员(指女性40-50周岁、男性50-60周岁人员);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农村低收入群体;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乡复退军人;残疾人;刑满释放5年以内的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精神病康复人员;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同一户籍簿、共同生活居住的家庭中,申请人直系亲属(父母、夫妻、子女)患重大疾病(被认定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高额费用门诊病种),本人已办理失业登记满3个月;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持《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有效期内)享受我市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扶持政策。
十七、初创企业是指注册登记3年内的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十八、申请人申领创业补贴时,就业登记时间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不一致的或就业登记单位与社会保险登记单位不一致的,应按规定修改一致后申领创业补贴,享受创业补贴以在申请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为准。
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给予创业补贴。
申请人申领创业补贴的年龄为女性不超过50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十九、申请人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和租金补贴等所需社会保险凭证,初创企业属于《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用人单位”的,以用人单位应参保人员在本市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作为社会保险登记凭证;属“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市社会保险记录申领补贴,或可凭本人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声明申领除社会保险补贴以外的创业补贴。
二十、已在市就业创业补贴资金审核信息系统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通过初审,或经办机构在其他信息系统可查核申请人申请补贴相关辅证材料的,不需申请人再提供相同或相应的纸质材料。信息系统无法查核申请人申请补贴辅证材料的,申请人应按《办法》规定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二十一、申请人应严格按规定申领创业补贴,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涉及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备查。市、区经办机构要加强创业补贴审核,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已骗取、套取创业补贴资金的,由经办机构提请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追回,并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同级社会信用建设部门将其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同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经核实骗取、套取创业补贴资金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从核实之日起五年内申请人不得申请各项创业补贴。
各级财政应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资金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十二、各区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确保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补贴落实到位。本《办法》规定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香洲区补助部分,由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当年9月30日前(特殊情况的可延至当年10月31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区财政拨付各项补贴资金凭证以及有关补贴项目人员花名册复印件(加盖公章)等相关材料。创业补贴已使用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的,市财政不再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二十三、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出的审核程序和监督管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市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出的审核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区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出的审核程序和监督管理按各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机制,确保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应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监督。
二十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依法规范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发放台帐,加强创业补贴审核抽查力度,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六、申请人可从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下载创业补贴表格。
二十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创业工作需要和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各项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标准和申领程序。
二十八、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通知》从9月11日起执行。有效期9月11日至2024年9月10日。本《通知》实施前,申请人符合粤府〔2018〕114号文和珠府函〔2018〕524号文规定,且申领创业补贴低于本《通知》补贴标准的,可在本《通知》实施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差额部分的创业补贴,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创业补贴;符合粤府〔2018〕114号文和珠府函〔2018〕524号文规定,在本《通知》实施后提出申请的,按本《通知》执行。《关于印发珠海市创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5〕3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