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的统称。2015年,我国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减免税近1000亿元。
补贴对象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务工人员、被征地农民、退役军人、残疾人员、扶贫建档立卡等人员自主创业,并在市本级或五城区工商注册登记3年以内的小微企业,吸纳本市城乡劳动者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本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申请要求
创业处于起步阶段,工商注册时间3年以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吸纳2名以上城乡劳动者就业并依法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创业重点扶持人群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并担任初创小微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创业企业属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不纳入申报范围)。
补贴标准
吸纳2人的,按4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吸纳2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按2000元/人递增,补贴最高不超过40000元。符合开办费补贴条件的对象只能申请一次补贴。
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年度最高20万元
补贴对象
在市本级或五城区工商注册登记3年以内的小微企业,吸纳本市城乡劳动者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本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给予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申请要求
创业重点扶持人群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创业处于起步阶段,开展生产经营活动6个月以上,工商注册时间3年以内(不含劳务派遣公司);具有独立合法的经营场所,且与工商注册登记地一致,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并缴纳房租(自有房屋经营者除外),且无转租行为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
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根据初创小微企业吸纳本市城乡劳动者就业人数来确定,年度人均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初创小微企业每年申请一次租金补贴,不得跨年度申请补贴,经营活动停止后不再享受补贴。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时间为准)。
本月30日前自主申报
10月底前确认
根据规定,补贴申报对象按照自主申报原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的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材料申报。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初审后,9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按规定的要求报送市就业服务中心。
10月底前,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并公示后,将公布补贴对象名单,并拨付相关奖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