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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申请租房补贴流程和材料最新政策规定

更新:2023-09-14 12:35:50 高考升学网

房租补贴是为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玉溪租房补贴申请指南的相关介绍,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玉溪申请租房补贴流程和材料最新政策规定

一、玉溪申请租房补贴流程和材料

一、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申领

(一)补贴对象:省外高校应届毕业生(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 补贴条件:在昆就业创业。

(三)补贴标准:对符合申领补贴范围和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给予一次性的租房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学历 8000 元、硕士研究生学历5000 元、双一流高校本科学历 3000 元,普通高校本科学历 2000 元。

(四)所需材料:

1.《在昆就业创业省外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申请表》(附件 1)原件1份。

2.租房合同(创业的提交工商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及场租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 1 份。

3.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 1 年并经人社部门备案)原件1份。

4.最近 1 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1份。

5.本人的毕业证(国外毕业院校须经教育部学历认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 1 份。

(五)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用人单位向工商注册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在省级、市级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向市人社部门申请)。

2.受理业务的人社部门进行材料审定。

3.市级人社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

4.受理业务的人社部门向申报人发放租房补贴。(六)申报时间:每年 3 月 1 日-4月 30 日,受理上年度 7-12 月租房补贴;每年 9 月 1日-10 月 20 日受理当年 1-6 月租房补贴。

二、玉溪申请租房补贴政策

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等规定,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及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建设程序组织建设,或者通过购买、长期租赁、配建等方式筹集,依据本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工作。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分级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工作。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财政、公安、民政、税务、国资、金融、市场监管、审计、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申请人资格审查、准入、轮候、退出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委托运营管理单位,具体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配租和出售管理;对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事项,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受理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结合玉溪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等情况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规划应当科学统筹、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医、就学等配套设施的需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并符合节能环保和安全卫生标准等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由政府指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除外。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方式: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

(二)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投资建设;

(三)由其他企业和机构投资建设;

(四)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核定的比例配建;

(五)政府或企业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六)其它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政企共建、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约定的产权比例进行运营管理,在商品住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合同约定划分产权进行运营管理或委托管理。

第十一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应为成套住房或集体宿舍。成套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已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实际配租情况确需改扩建的,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房屋性质应当注明“公共租赁住房”,政企共建的应当注明产权比例。

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转让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保持原土地和房屋的性质、用途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不变。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市、县(市、区)专项建设配套资金;

(二)市、县(市、区)每年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5%,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

(三)每年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按规定列支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六)出售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设施的资金;

(七)其它来源。

第十四条中央、省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市、县(市、区)专项建设配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住房建设有关税收等,按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一)低保家庭、单身人士;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单身人士;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

(四)在申请地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保障对象应当具有玉溪市户籍。

第十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住房条件。申请人在申请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5平方米;

(二)申请人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标准,两人以上(含两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家庭申请人数乘以本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住房、收入等准入条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动态调整,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用人情况由单位团租。

家庭申请的,实行家庭成员全员制,由家庭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有配偶的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玉溪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可承租一套两室或两套一室户型的公共租赁住房。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所在地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申请户型原则为一室户型。

单位团租的,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入住人员需符合申请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对入住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玉溪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和其它户籍证明;

(三)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

(四)住房情况材料;

(五)其它有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审核部门有权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有关管理部门及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受理、审核和公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向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

(二)审核和公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交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予以配租或进入轮候库轮候。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复核。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变更登记,并重新审核。轮候期满6个月及以上的,在配租时需重新核查信息。申请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退出轮候。

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在优先保障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人群基础上,可提供给本地受灾群众、棚户区(含危房)改造居民、搬迁移民、国家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群体作为临时过渡安置住房,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在本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5平方米的,可申请一套一室户型公共租赁住房作为过渡住房,过渡期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一年内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所在地有转让住房行为且转让的房屋面积超过人均35平方米的;

(三)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在保障期内的。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公布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持审核通过通知单,在规定时限内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进行登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选房,按规定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等有关手续。

单位团租的,由申请人、使用人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政企共建、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对本企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准入条件和配租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进行配租。在满足本企业职工住房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以参照本地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标准保障企业外人员,或在当地有需求前暂按市场价格向社会出租。

第二十七条在玉溪市工作的特殊人群、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农业转移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配租。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年内不再接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一)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租赁已选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况。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届满前3个月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续租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签订续租合同。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保障对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住房市场租金的7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管辖范围研究核定。

对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玉溪市特殊人群因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可以适当减免租金。减免比例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研究确定。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改变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研究核定。

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情况进行巡查,承租人应当给予配合,发现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租赁期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经审查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给予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限内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取。搬迁期满不腾退,且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租金价格交纳租金,其累计租住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具体期限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根据项目运营情况确定;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的;

(三)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或物业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八)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三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书面申请,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解除合同。

第七章 出售管理

第三十九条 符合玉溪市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租住公共租赁住房1年以上、具备一定支付能力且在承租期间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及有关费用的,可以选择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已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不以盈利为目的,综合考虑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承受能力、城镇基准地价、开发建设成本等因素确定价格。具体出售价格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按照管辖范围研究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房源实行分级审批:

(一)房源销售比例不超过该项目住宅建筑面积20%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售方案,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二)房源销售比例超过该项目住宅建筑面积的20%以上但不超过40%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售方案,按程序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联合评审通过,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销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和受理。承租人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提出购房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审核和公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在30日内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办理购房有关手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将出售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出租,也不得进行转让、赠予,但可以由直系亲属继承。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按申购价格扣除折旧后回购。所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满5年后上市交易的,应当按照申购公共租赁住房价格的10%缴纳收益价款,同时缴纳不动产转移登记涉及的土地等有关税费。购买期限从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在园区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园区管委会向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出售。园区管委会向企业出售公共租赁住房,以及企业向园区内的职工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出售条件、程序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须一次性付款,同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在规定期限内未付清房款的,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收回房屋,退还已交房款,已入住的按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同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鼓励开发建设单位与金融机构合作,积极办理住房贷款或公积金贷款。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售收入主要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及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费用。

公共租赁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资金每年按出租收入的3%计提;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费每年按出租收入的4%计提;公共租赁住房的业务经费每年按出租收入的4%计提。计提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和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保管、利用等工作,确保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人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动态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公开、透明与高效。

第四十九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情况定期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统计报表制度。

第五十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对隐瞒或伪造住房和收入等情况骗租或骗购公共租赁住房,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等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给予相应的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有稳定工作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登记,并在申请地社保部门参保或在申请地创业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达到规定年限。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申请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5平方米的家庭。具体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于住房建筑面积除以家庭户籍人口数。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的住房建筑面积按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共有产权的房产建筑面积,按共有人所得份额计算;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已办理销售合同备案的,其所购的商品房、二手房建筑面积计入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红塔区玉兴街道办事处、凤凰街道办事处(凤凰街道灵秀社区除外)、玉带街道办事处范围外到红塔区中心城区的务工人员在申请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时,其在农村原有宅基地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各县(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时,原籍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的范围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特殊人群是指伤病残退休军人、重点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伍士兵)、生活困难原国民党抗战老兵、住房救助人群、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残疾人、全国英模、全国及省部级劳模、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符合条件的乡(镇)公务员及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困难人员、其它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

第五十五条工作和收入证明包括:

(一)玉溪市户籍低保人员及家庭提供低保有关材料;

(二)玉溪市户籍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人员及家庭提供由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出具的工作和收入证明;玉溪市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和收入证明;

(三)玉溪市户籍新就业无房职工提供由所在单位出具工作和收入证明;

(四)在申请地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家庭提供:劳动合同和申请地社保部门出具的6个月以上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纳凭证;非本地注册的单位派驻人员同时提供单位证明;创业的云南省籍人员提供1年以上营业执照及完税证明;非云南省籍人员提供3年以上营业执照及完税证明;

(五)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毕业证等有关证明。

申请人必须按上述条件提供工作及收入证明,共同申请人提供收入等有关证明。

户籍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居住证。

住房情况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及二手房购买合同等;

(二)租住房屋人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

其他有关材料包括: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结婚证、离婚证等;特殊人群、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还需提交有关证书和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施行,2014年9月22日起施行的《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玉政办发〔2014〕162号)同时废止。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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