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以下是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进人才资源整体性开发,进一步做好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央、省的有关规定和《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树立人人都能成才的观念,鼓励人人都作贡献。只要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玉溪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都是玉溪需要的人才。
第三条 人才是“第一资源”,区域经济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把人才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一把手”抓“第一资源”,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推动人才强市战略深入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玉溪市各级党政群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二章 培养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
第五条 坚持“谁用人,谁培养”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部门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愿的人才培养机制,建立健全市、县区(部门)、用人单位三级人才培养体系。以能力建设,重点培养高素质公务员、具有创新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复合型高层次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各类人才。
第六条 鼓励公务员通过多种形式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在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个人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待遇不变;由组织选派的,学费予以全额报销;个人自愿参加学历教育的,学费自理,取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一定奖励;个人申请脱产攻读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须经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根据玉溪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重点领域,有计划地依托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等人才培训基地,通过国际国内合作、考察学习、岗位实践、在职进修和挂职锻炼等多种途径,培养各类人才。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各类人才继续教育管理机制,形成政府引导、以需求为导向、以提升能力为目的的继续教育体系。统一实施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并试行学分制管理;继续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制度;探索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证书制度。把继续教育成果和职务、行业准入、年度考核结合起来,提高继续教育质量。
第九条 按照国家和省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建立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责的继续教育投入机制。市政府每年从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继续教育经费,由市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使用。
第十条 大力培养中青年优秀人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加大玉溪市有突出贡献人才、乡土拔尖人才的培养力度,由市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相应选拔、管理和考核办法,建立竞争机制,突出实际贡献,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积极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
第十一条 围绕“烟草兴市、生态立市、工业强市、农业稳市”发展思路和“三优一特”发展重点,积极引进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具有学士及其以上学位以及其他特殊专长、专门技能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建立与项目挂钩的引进人才奖励机制,营造开放的人才创业环境。
第十二条 实施积极的人才引进政策。对全日制大学毕业并取得学士及其以上学位,年龄45岁以下,符合玉溪市产业结构和人才结构调整方向,用人单位急需的紧缺人才,实行开放的人才引进政策。简化人才引进手续,畅通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由市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包括人才评价、落户、档案管理、子女就学、社会保障在内的一条龙服务。对引进人才的配偶及年龄在20周岁以内的子女,户口可以随迁。
第十三条 引进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位或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人才,在事业单位工作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生享受副高级职务待遇,硕士生享受中级职称待遇,无学历和学位人员根据实际贡献和业绩享受同等在职人员待遇;上述人才参加公务员公开招考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用后博士生按助理调研员确定职务,硕士生按主任科员确定职务;对引进的特殊人才,对方无法提供人事档案的,经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重新建立人事档案。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人才、智力、项目相结合的柔性引进机制。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采取咨询、讲学、科研和兼职、短期聘用、技术合作、人才派遣等方式灵活引进人才和智力。对柔性引进的各类人才,可以按照本人意愿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发给《玉溪市引进人才工作证》,享受玉溪市常住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建立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人才配套保障机制。在重大项目立项和论证时,要把项目所需人才保障放在与资金、技术同等重要的地位,核算人才成本;在项目招标时,要把人才保障机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尝试项目人才协同招标制,以项目引进人才,以人才带动项目的实施。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携带技术、项目、专利在玉溪市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经济效益显著的,除用人单位按合同规定给予奖励外,市政府根据其对税收、财政的贡献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搞好对高层次人才和急缺优秀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并与引进的人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建立以竞争为基础的人才使用机制
第十八条 逐步建立人才社会统计机制,把人才统计纳入社会统计范围。建立科学全面的人才统计指标体系,在原有人才统计基础上,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农村乡土人才、实用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纳入人才统计范围,变部门统计为社会统计,加强人才统计工作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 深化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完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继续推行公开招考和竞争上岗制度,积极推进干部交流,扩大民主,加强监督,不断推进干部任用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二十条 继续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全员聘用合同制,加大事业单位自主聘用工作力度;科学合理设置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制定责任目标,建立岗位责任制,实施岗位聘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改革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推行“个人申报、社会化评价、单位自主聘任、政府宏观管理”的职称评聘制度。坚持重业绩、重能力,对确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才,特别是中青年拔尖人才,可以破格晋升相应职称。强化聘后管理,加强任期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的管理使用。逐步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全部纳入人事代理,由政府人才服务机构为其建立人事关系和提供档案管理、职称评定、户口代理、社会保险等全程服务。
第五章 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
第二十三条 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人才市场化配置机制。进一步加快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做好考试测评、人事代理、考核认定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建立人才需求指导体系,编制人才需求目录特别是急需紧缺人才指导目录,引导人才合理流动。切实发挥人才市场在人才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盘活现有人才资源,保持人才合理流向和流量,使人才结构调整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继续坚持以规范性条款为主体的党政机关人才流动政策,加强人才流动的合法性、规范性、有序性。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实施好党政群机关公开招考、调任、公开选调公务员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公务员队伍,提高公务员素质。
第二十五条 进一步加大党政干部交流轮岗力度,扩大交流轮岗范围。积极做好市直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试点工作,总结试点经验,尽快全面推行,促进干部多岗位锻炼,丰富干部工作阅历,提高干部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二十六条 积极引导和鼓励人才向经济建设第一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流动。由市政府设立“创业奖”,对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和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给予奖励,形成导向。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为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单位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七条 建立人才市场价格发布制度。以劳动部门工资指导价位为基础,建立玉溪市各类人才市场价格发布制度,定期或即时发布人才价格信息,指导用人单位调整人才收入水平,指导人才流动,调节人才供需。
第二十八条 加大人才派遣工作力度。由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选择合适的人才,并与其签订合同,将人才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打破人才部门所有的状况,实现资源共享,达到优化配置。
第六章 建立人才有效激励机制
第二十九条 以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人才为目标,建立以业绩,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人才评价指标体系,促进人才评价体系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三十条 建立机关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完善党政人才绩效考核办法,正确评价和实事求是反映党政人才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作为对党政人才实施奖惩、调整职务、确定工资待遇的依据。建立机关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实行党委、政府对机关工作宏观目标管理考核和机关对工作人员岗位目标管理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工作目标奖。
第三十一条 按照“放权、搞活”的原则,赋予事业单位更多的分配自主权。实行档案工资和实际收入相分离,实施以岗位绩效工资制为主的分配形式,以岗位责任为重点,以绩效考核,把职工收入与工作岗位、绩效挂钩。
第三十二条 鼓励用人单位建立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多元化分配体制,允许多种要素参与分配。对事业单位负责人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可实行工资收入与年度工作目标和业绩挂钩的分配办法。对在关键岗位的技术骨干、承担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的带头人,可实行技术入股和协议工资制度。对一般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可实行与岗位责任或科研成果相挂钩的岗位绩效工资制。鼓励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设立“玉溪市杰出人才贡献奖”,作为玉溪市人才最高荣誉奖。对于全市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由市委、市政府授予“玉溪市杰出人才”荣誉称号并给予重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云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奖项的主要人员,给予国家和省同等额度的资金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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