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补贴是为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东营租房补贴申请指南的相关介绍,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2、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
3、在本市户籍住房困难或非本市户籍在西安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
申请手续
1、大学生就业企业向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局受理申请并初审;
2、人社行政部门审核;
3、财政部门抽查后,将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拨付到劳动就业管理局设立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
4、劳动就业管理局拨付到大学生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保”“六稳”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0〕17号),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房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2021〕3号)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东建发〔2021]3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阶段性租赁补贴)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标准
(一)申请人:新就业无房职工,指2021年1月1日以后,在我区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城镇职工)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区城区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在我区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
申请人为未婚且未满28周岁,其父母在我区内有住房的,视为有房。
申请人未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补贴标准:大专(高职)及以下300元/月,本科 350元/月,硕士研究生400元/月,博士研究生450元/月。(学历为全日制最高学历)
新就业无房职工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补贴。
阶段性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发放,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县区(市属开发区)之间变换工作的,发放期限进行累计。同一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重复享受补贴。
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不列入阶段性租赁补贴范围。
二、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在本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时提报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新就业前全日制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就业创业凭证和社会保障个人权益记录单;
(四)填写个人申请承诺书;
(五)用人单位开具相关证明;
(六)经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未办理产权证房屋的,需提报社区开具的房屋权属证明和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
(七)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银行);
(八)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审核流程
1.申请人将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或灵活就业人员,允许个人单独申报,直接向所在镇街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对申请人个人就业保险公积金失信人情况、家庭房屋情况、房屋租赁状况进行初审、汇总并开具相关证明等材料3日内提交所在镇街;
3.所在镇街进行资料资格审核(区住建局、区人社局协助提供大数据系统协查材料),5日内完成;
4.申请人用人单位所在镇街2日内审核租房的真实性,填写租房情况审核表,在房屋租赁期间每年须审核一次,提前10日进行审核(用人单位与租房不在同一镇街的,由房屋所在镇街社区协助完成审核)。
5.审核公示。所在镇街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资料提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区级主要媒体对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
6.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住建部门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按季度发放租赁补贴)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四、相关条件认定标准
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视为有房:
1.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2.拥有的宅基地房屋;
3.已办理商品房网签的房屋;4.与他人共有产权的房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1.房屋登记或网签信息记载有商业用房的;2.在其他区域同时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3.按照规定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事项
被保障人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期间,其租赁住址、婚姻状况、人口、住房及就业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如实申报,用人单位对变化情况进行确认,报镇街进行复核,符合标准的,继续发放;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资格,终止发放。
申请人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凡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住房保障的,已享受补贴的退回补贴,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并对弄虚作假和提供虚假材料的被保障人及用人单位记入信用“黑名单”,提报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如有未涉及的其他情形,需经区住建、人社等部门共同商定同意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