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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产假工资怎么算,青岛产假工资发放最新标准

更新:2023-09-17 14:40:55 高考升学网

青岛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

根据青岛《关于生育政策调整实施期间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享受生育津贴。

国家规定的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所以2017年,青岛产假为国家基本假98天+60天,为158天。
【温馨提示】二胎产假和头胎产假是执行一样的计划生育政策,所以,二胎产假也为158天!

2017年青岛产假国家规定

【文件名称】《关于生育政策调整实施期间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青人社办字[2016]53号
【执行时间】2016年4月1日
【有限期限】2016年-2021年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答复》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现就生育政策调整以后我市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增60天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
(一)自2016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享受生育津贴。
(二)符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条例和新条例生育子女,女方2016年3月30日尚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可以顺延享受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增加产假和生育津贴。

二、生育保险业务办理有关问题

(一)2015年12月31日之前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证》生育二孩的人员,属于违法生育,按规定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生育政策的流、引产人员由镇街卫生计生办出具相关证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2016年1月1日至21日期间符合生育条件的流、引产人员或生育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卫生计生办开具符合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办理生育保险待遇。
(三)在政策过渡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目前可根据《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一孩优惠政策告知单》、《生育证》、《生育政策过渡期生育子女备案表》、《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证明》等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明材料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新的《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正式启用后,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凭《生育服务手册》、《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具有特殊情形再生育的夫妻凭《生育证》,持外省生育证明材料的,可由居住地镇街卫生计生办核实出具符合政策生育证明,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

三、有关要求

镇街卫生计生办、村居要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做好相关证明的出具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进行政策宣传,并督促生育人员及时办理登记、审批,以便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2016年4月1日

【相关问答】

1、2017年青岛陪产假多少天?
【答】青岛取消晚育假,符合法律和新《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了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均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2、2017山东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
【答】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山东省女职工生育的,享受产假98天,难产的延长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另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合法生育的,延长产假60天。所以一共158天。

3、在职女员工休产假的生育津贴何时办理?是否可以在休产假之前办理?办理生育津贴,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生育津贴需出院结算后每月1到15日到统筹地区社保机构办理,也可以在休完产假办理。办理时,需携带本人社保卡、居民身份证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填写并签章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生育津贴审批表》,职工本人本市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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