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宁波社保和公积金缴费标准如下:
(1)宁波五险一金缴费标准之社保
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它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1月至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
宁波五险一金中的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与上限:2878元—14387元
宁波五险一金中的社保缴费费率: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标准14%,个人标准8%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标准(8.5+0.5)%,个人标准2%
失业保险:单位标准1%,个人标准0.5%(农民工不承担)
生育保险:单位标准0.7%,个人不承担
工伤保险:单位标准按行业分类,个人不承担
(2)宁波五险一金缴费标准之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26315.00元,最低限额1350.00元(其中,市中心和余姚、慈溪、鄞州、镇海、北仑5个分中心最低限额1650.00元,奉化、宁海、象山3个分中心最低限额1350.00元),单位、个人各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且单位、个人按相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统一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18〕142号)内容,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关于调整宁波市市区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甬房公办【2018】3号):“本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后,若市政府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标准调整后新开户缴存职工按调整后标准执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本中心新开户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调整为18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