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一)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
失业人员年龄<35岁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1065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852
失业人员年龄≥35岁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1120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896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720
(二)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5年
失业人员年龄<45岁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1120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896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720
失业人员年龄≥45岁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1170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936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749
(三)累计缴费年限25年以上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1170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936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749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4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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