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具体领取标准如下。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2、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当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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