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高考升学网 > 失业保险 > 正文

2019年天津失业保险金发放执行新标准

更新:2023-09-19 05:50:27 高考升学网

  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自今年7月1日起,本市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800元提高到88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760元提高到840元。

  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做了相应调整。按照2%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480元提高到528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或灵活就业登记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或登记时间在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最新图文

兰州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

时间:2024-04-16 01:0:11

潍坊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

时间:2024-04-16 01:0:08

乌鲁木齐失业金领取条件及

时间:2024-04-16 01:0:06

绍兴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

时间:2024-04-16 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