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必须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填写该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本表个人栏目由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本人填写。
(2)本表有关失业保险金审核情况由负责办理申领登记的经办机构填写。
(3)本表由负责办理申领登记的经办机构保存。
要出示哪些证明材料?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时,要出示的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二)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三)进行失业登记;(四)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
职工失业时,按以下程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在失业或劳动争议结案后六十天内,填写《失业待遇申报表》,并携带小一寸彩照两张、失业证明、户口簿(属干部、固定工身份的职工还须带个人档案)复印件来待遇计发科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同时还需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职工,每月7-9号(法定休息日顺延)必须带本人《失业待遇证》亲自来清远市社会保险局失业签到处签到,否则将停发当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补发,连续二个月不来签到的,按重新就业处理,停发所有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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