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815元/月;
(二)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452元/月;
(三)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162元/月。
《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一)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815元/月;
(二)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452元/月;
(三)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162元/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具备的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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