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广州市累计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含外地转入年限,下同),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广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目前为2070元/月×50%=1035元/月)发放。
2、在广州市累计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年的,按广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5%(目前为2070元/月×15%=310.5元/月)发放。
参保缴费时间的计算:
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时间计算,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在核发失业补助金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其参保缴费时间按1年以上处理。在广州市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在计算其在广州市累计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是否满1年时,以其申请失业补助金时已转入并可正常审核的广州市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为依据。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和转入的手续。
备注:外市已转移年限、已核定失业保险金年限、延缴期间视同缴费。
【申领对象】
个人。
【办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备注: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参保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金。
【办理流程】
1、原用人单位为失业人员办理:
办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权利。
2、失业人员选择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广州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区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外地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广州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到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办理材料】
(一)通用材料
1、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
2、《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通过网办渠道在线填报相关信息,无需提交申请表;通过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可现场填报并确认相关信息)。
(二)特殊情形另需提供材料
1、为保障个人权益,原持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人员需提供《劳动手册》。
2、有视同缴费时间的原干部和固定工,未录入连续工龄的,提供已审核生效的《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
3、退役军人提供《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或者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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