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失业金领取条件是只要当事人的社保缴纳已满一年,而且也是非本人的意愿中断就业的,同时已办理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就可以领取;而对于领取的标准就会结合劳动者工作的年限来进行计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宝鸡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陕西省人社厅和陕西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及相关待遇的通知》。
目前根据最新通知,陕西省实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5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区1944元/月,二类区1845元/月,三类区1755元/月。
与往年相比,一类区月标准上调189元(1755元/月),二类区月标准上调180元(1665元/月),三类区月标准上调180元(1575元/月)。
同时,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其他待遇随之调整。但失业补助金仍按原标准发放。
陕西省目前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参保缴费时间分两个档次,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就业和参保缴费满1年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执行。
参保缴费不满1年且申请时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农民工,按参保地城市最低保障标准,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不可重复享受,失业补助金每人累计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临时生活补助每人累计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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