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失业金领取条件是只要当事人的社保缴纳已满一年,而且也是非本人的意愿中断就业的,同时已办理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就可以领取;而对于领取的标准就会结合劳动者工作的年限来进行计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呼和浩特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也可先申领失业保险金,后办理失业登记)。
呼和浩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1、第1-12个月按照呼和浩特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2、第13-24个月按照呼和浩特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说明:发放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采暖期发放采暖补贴。
呼和浩特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
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1980元
二类地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清水河县、武川县
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1910元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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