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失业金领取条件是只要当事人的社保缴纳已满一年,而且也是非本人的意愿中断就业的,同时已办理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就可以领取;而对于领取的标准就会结合劳动者工作的年限来进行计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南平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哪些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如下∶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标准发放;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发放。
按照《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4月1日起,南平市本级、各县(市、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标准同步调整。调整后,按不同的缴费年限月人均增加168-192元。
市本级、延平区、建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99元提高至1267元;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177.5元提高至1357.5元;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256元提高至1448元。
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94元提高至1162元;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65元提高至1245元;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136元提高至1328元。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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