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具体领取标准如下。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但不得高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本人第二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申请延长领取期限的人员,按失业补助金标准发放;延长领取期间,可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沪劳保就发(1999)17号
目前,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根据沪人社就发(2014)10号的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
失业人员年龄3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065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852元/月。
失业人员年龄35岁及其以上,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2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896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20元/月。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5年
失业人员年龄4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2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896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20元/月。
失业人员年龄45岁及其以上,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7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36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49元/月。
累计缴费年限25年以上
失业人员不论年龄,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7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36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49元/月
一个人自愿辞职,并且不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条件,那么他辞职后就不能领取失业救济金。但是,如果因雇主拖欠工资而离开公司,用人单位有非法行为的,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此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顺利领取失业救济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的;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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