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失业保险服务指南及便民信息
办事指南: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一、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及征缴比例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征缴比例:单位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上年度本人工资的1%计征。
二、用人单位参保程序
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单位基本情况表》和《参保单位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登记表》,出示以下证件资料,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1.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5.能够说明本单位及职工工资发放的凭证、财务报表或其他证明材料
6.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三、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核定程序
参保单位每年3月底前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上年度劳动工资年报、《年度财务报表》,到社会保险统一年审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年审手续,核定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本人缴费工资。
四、个人参保缴费程序
个人参保的1%缴费由单位统一按月代扣代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记录。
五、在职职工参保异动程序
参保单位因新招用或调入职工等原因新增缴费人员,或因人员调出、解除劳动合同、退休、死亡、移居境外、参军、接收全日制教育等原因而减少缴费人员时,应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异动手续,填报《参保单位人员异动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六、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七、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及领取期限
1、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方法。
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依据是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年限。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超过一年的,此次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的月份加上前次未申领完的月份,但合计不能超过24个月。
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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