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领取失业保险金刚刚两个月,就找到了新的工作,还有几个月期限的待遇没领完,可以继续领吗?
不可以。可以办理失业保险金缓领手续,将剩余期限的待遇予以保留。
17、有的失业人员不理解,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为什么必须参加培训?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8、失业人员可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吗?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重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达到退休年龄时,不需要补交。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及缴费工资指数。
19、原来在沈阳工作了几年,现在在哈尔滨市工作,失业保险可以转移吗?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所谓的跨统筹地区就业,是指职工到当前的统筹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就业。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跨统筹地区就业前,职工已经失业,并按照规定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二是跨统筹地区就业前,职工已经失业,但是因各种原因并没有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就业;三是跨统筹地区就业前没有处于失业状态。例如因组织调动发生的跨统筹地区就业,也不存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
20、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致使职工失业后没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怎么办?
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0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材料、失业人员档案、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办理失业保险减员、核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和待遇标准、转移档案关系、告知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和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失业金领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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