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自认为符合“零就业家庭”条件,却未被认定的家庭,可直接向市失业保险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认定申请,并填写《零就业家庭双向认定申请表》。市失业保险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可以直接进行调查认定,也可将《零就业家庭双向认定申请表》反馈至区人社部门,经申请人所在街道、社区核实后,由区人社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反馈。对符合“零就业家庭”认定条件的,应及时予以认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作出解释和说明。办理结果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失业保险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二十二、哪些就业援助对象被企业吸纳或灵活就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答: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以下人员,被企业吸纳及灵活就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即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即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且就业确有困难的"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3、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零就业家庭,其中一人可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就业确有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
5、毕业两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校毕业生。
二十三、用人单位招用就业援助对象可以享受哪些社会保险补贴?
答:各类单位招用就业援助对象,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援助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费用给予补贴,但不包括就业援助对象个人应缴纳的和单位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般为3年;对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享受政策之月起计算)的可延长至就业援助对象退休前劳动合同期满,但最长不超过5年。同一就业援助对象被不同用人单位招用享受社保补贴的,享受时间累计计算。
二十四、用人单位如何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答: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向人社部门申请上季度社会保险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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