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单位申请为其参保职工办理失业手续的报告。在报告中应写明参保时间,缴费情况,参保人数,本次失业人数,失业原因等。
2、失业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参保单位推出失业人员名单(纸质、电子版)各一份,《就业失业登记证》;
4、如实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住址按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户口所在地填写)。
5、参保单位提供失业人员档案。
6、没有医保的失业人员和医保欠费半年以上的(按新参保增加)交纳10元钱用于办理医疗保险证、卡,同时交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参加工作时间、粘贴一张一寸近期彩照。
7、有医保的失业人员,提供医疗保险个人卡号及交行帐号。
8、失业人员本人需自行办理社会保障“一卡通”。
9、北市区(龙沙、铁锋、建华)失业人员需本人到指定开户行,龙江银行劳动支行办理银行卡,(龙沙区民意路21号昊方名苑一楼)昂昂溪区邮政储蓄银行,梅里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碾子山区中兴邮政储蓄所,富区失业人员在富区龙江银行就近办理银行卡。县(市)失业人员在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开户银行办理。
10、失业人员报到时,本人携带《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将身份证正反面和银行卡复印在一张纸上,提交所在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县(市)、区统一申报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因患病或外出治疗不能亲自报到的,由家属提供病历,可以延迟报到时间或是由工作人员到现场认证;失业人员在外地就业的,由家属到区经办机构和市处办理再就业登记,待其再次失业后,30日内持劳动合同和解除合同手续,继续享受之前尚未领取的失业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自待遇审批科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失业人员无故不来办理失业登记的,不发放失业金。
11、失业保险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定期审验制度,龙沙、铁锋、建华区失业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每年6月、12月25—30日到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审证,须本人持身份证、《失业证》,本人不来办理,停发失业金。其他四个区在经办机构审证。各县、(市)在经办机构审验。
1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家属须持相关手续到区经办机构注销失业保险金并报销丧葬费,逾期不报者,视为骗取失业保险金。
13、失业人员在领取期间:
1、再就业2、从事公益岗位
3、办理小额贷款4、享受社保补贴
出现以上4种情况,可到市失业保险处待遇审批科办理失业登记,暂停失业金,再次失业后持相关手续可继续申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办理病退和退休手续的,须持相关手续到区经办机构注销失业保险金,逾期不报者,视为骗取失业保险金。
1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处代缴医疗保险费,失业金期满的第二个月(12—20日)须自行携带身份证、失业证、医保卡、手册、交行卡到医保局大厅5号窗口办理医保接续手续,到期不办者,出现断保状态,后果由本人自负。
例:失业人员王某失业证上标注的享受期间为2013年10月至9月,(24个月),因为医保实际缴纳期限延迟一个月,故医保接续应在10月的11日至20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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