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8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在本市参加了失业保险并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政策适用于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所有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
二、申领条件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裁员率”是指该企业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与年平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之比。其中:“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月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平均值。
三、审核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本市企业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失业保险参保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上一年的稳岗补贴申请,提供《广州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
符合条件的,可于6月30日前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给予补发。
(二)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具体审核申报企业是否依法参加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审核企业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计算企业的裁员率是否满足发放条件。
(三)经审核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后,区社保经办机构在门户网站或服务大厅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
(四)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区社保经办机构在业务系统录入相关数据、办结审核业务,并将审核表进行归档。同时,区社保经办机构编制本区《广州市区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汇总表》(附件2),报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汇总以用于发放。
四、资金管理
(一)补贴标准。对符合上述实施范围和申领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自然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资金用途。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三)会计核算。稳岗补贴纳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并凭相关资料和凭证在“其他促进就业支出”科目核算。
(四)划拨流程。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每年根据审核通过的本市稳定岗位补贴应发金额,一次性专项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计划,市财政局于5个工作日内核拨资金至市社保中心开设的基金支出户。市社保中心收到资金后,将稳岗补贴对应划拨至企业的银行账户。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各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督促企业在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区相关部门要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传媒、信息公开等多种方式加大社会宣传,让企业了解相关政策,以便符合条件企业及时进行申请领取。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按《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的规定,当本市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不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时,本市停止发放稳岗补贴;当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重新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于次年恢复发放稳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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