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金发放标准
我市再次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至80元不等,最高标准增至900元,最低标准增至770元。
沧州市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况
办理材料
1.《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失业证及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求职登记证明
4.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
5.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办理流程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3.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办理地点
办理地址:
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处
地址:沧州市解放西路1号
电话:0317-2026639、2080564、2100827
海兴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海兴县城海政路
电话:0317-6629959
沧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址一览
办理期限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完成
领取期限
1.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领取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四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
5.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6.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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