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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和领取条件

更新:2023-09-15 05:41:21 高考升学网

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那么湖南失业保险领取标准有哪些规定,湖南失业保险领取条件有哪些呢?本文为你介绍关于湖南失业保险的相关信息。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业的,剩余的失业保险金停止发放。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期间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合并后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且满1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下列人员:

1. 终止劳动合同的;

2.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 重新就业的;

2. 应征服兵役的;

3. 移居境外的;

4.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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