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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甘肃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规定

更新:2023-08-15 22:02:04 高考升学网

为了规范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以下简称年休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家人事部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休息时间: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其中,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假期(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四、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的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察、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六、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意见。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因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扣除工资收入中已包含的休假期间的日工资后,再按200%支付。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七、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以当年12月份工资收入(函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为基数×12,再加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在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前,以当年12月份应发工资收入为基数×12,再加暂纳入绩效工资的部分;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后,以当年12月份工资收入(函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为基数×12,再加绩效工资之和。

  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八、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九、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十一、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十三、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原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十五、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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