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社厅详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过渡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21日上午在哈尔滨召开。会议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及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部署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省委常委、副省长郝会龙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推动,扎实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郝会龙指出,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利于建立全民覆盖、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有利于深化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权利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量力而行,平稳过渡,稳步推进。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即建立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同样的缴费标准、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从制度上化解“双轨制”矛盾。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省范围同步实施。
郝会龙要求,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筹措资金,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和社会稳定。
去年10月,省政府下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标志着正式启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员,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政策作了详细解读。
改革范围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实施办法》的规定: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经国家备案同意,符合上述范围的驻我省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也纳入我省参保范围;
对于分类改革中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如此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
此前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这样规定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
另外两个群体:
一是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约1.7万名离休人员,国家规定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他们离休待遇的调整政策另行制定,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二是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目前大都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这部分人员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比例是多少?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个人和单位分别是8%和20%。
对于计算个人缴费基数的具体工资项目和单位缴费基数,省里将在配套文件中明确。
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都是如何计算的?
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一年计发一个百分点,也就是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
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也就是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这样规定比原来按工资分档确定退休费能够更全面、历史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既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也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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