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矿区办事处,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制度,切实解决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促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强化制度设计,健全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
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两项补贴制度要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等制度有效衔接,努力形成社会保障合力,做到应补尽补,确保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补贴受益人为具有甘肃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二)补贴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由省政府统筹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适时调整,所需经费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解决。城镇低保家庭及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100元;农村三、四类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市、县自行确定,所需资金自筹解决。有条件的市、县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三)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各地要积极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确保平稳过渡。
三、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自愿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提交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同级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核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开始,按月计发补贴。农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通过惠农“一折统”发放,城镇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通过社会金融机构发放。
(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人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充分认识健全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办落实。要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制,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靠实工作责任。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精准识别残疾人信息,对已经颁证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在申领补贴时,对其残疾人身份信息进行再次认定,坚决杜绝虚报冒领现象发生;要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三)加大监督力度。对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相关信息,要在省残联、省民政厅网站进行长期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残疾人虚假信息举报制度,凡经核实健全人冒充残疾人领取补贴的,应将其残疾证收回,并追回所领补贴,同时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对发放补贴中查出虚报冒领两项补贴人数较多的市县,要降低省级财政补助比例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各地每年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要建立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地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政策规定和内容要求,认真做好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要根据职责,抓紧制定具体配套政策措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推进相关工作落实。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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