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计算方法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于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以下简称平均年产值)乘以应给予补偿的倍数。应给予补偿的倍数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的规定确定,平均年产值依据区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及区物价部门提供的农副产品价格确定。
二、征收各类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说明:集体土地地类由国土、林业、农业部门确定,原则上以土地变更调查图斑为准。
三、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邻近其他耕地土地补偿标准的50%计算,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乡村道路、禾坪等),土地补偿费按水田补偿标准补偿,设施按评估价格补偿,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青苗补偿费
(一)短期作物补偿、奖励标准
耕地上种植的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进行补偿,旱地663元/亩、蔬菜基地1503.5元/亩,已计入该类土地的补偿总额中。种植水稻的,另行给予奖励15000元?20000元/亩。
(二)多年生作物补偿标准
征收果木等多年生作物,结合作物种植面积、作物种类、生长周期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见表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多年生果木补偿标准》。
(三)零星果木补偿标准
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果木、多年生花卉苗木按作物种类、生长周期、作物数量进行补偿(具体标准按表一、表二执行)。蔬菜基地内间种的零星果木及花卉苗木,不另行补偿。
(四)苗(花)圃补偿标准
苗(花)圃场须经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相关证照。苗(花)圃场由政府划定区域安置,连片果木苗圃(含盆栽花木)每亩给予8000?10000元搬迁及搬迁损失补偿;花圃按种植花木的直径大小给予搬迁及搬迁损失补偿,平均直径12?以下的补偿30000?40000元/亩,平均直径12.1?20?的补偿40000?50000元/亩,平均直径20.1?30?的补偿50000?65000元/亩,平均直径30?以上的补偿65000?80000元/亩。不接受上列补偿标准的,由征收部门负责组织搬迁,费用按实列支。
五、有关项目的补偿
(一)征收鱼塘另行补偿鱼苗损失费7500元/亩,挖塘人工补助费1500?2300元/亩。鱼塘一般全面积征收。因道路建设未带征的,应补偿鱼苗损失费、施工期间未能正常经营的鱼塘租金。
(二)征收莲藕塘的土地补偿按水田的补偿标准补偿,另补莲藕损失费6000元/亩。
(三)征收山坡旱地(含山坡园地)的补偿按旱地补偿标准的50%计算补偿;自留地补偿标准为50000元/亩。
(四)征收土地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现状进行评估或确定,按评估价格或市场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五)征收坟墓采取异地集中安置方式。被征收的坟墓暂时集中到公墓或骨灰楼堂临时寄放,并给予适度存放费和搬迁费补偿。政府生态公墓建成后,如需重新安置的,原有地坟堂设施的坟墓,免收土地及设施费;其他没有地坟堂的坟头、金埕等,需收取土地、设施成本费。生态公墓安置点按照签定搬迁协议的时间顺序优先选择。补偿标准见表三《坟墓补偿标准表》。
(六)禽畜的迁移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搬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设施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七)蔬菜基地是指原与农业局签订了蔬菜基地合同,并仍在种植的连片50亩以上,连续种植3年以上,地点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的菜地。零星菜地按原地类进行补偿。
(八)凡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抢搭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征收集体土地规定
(一)区征收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确定征地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等进行实地查勘、测(丈)量、登记,与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共同确认权属、地类、数量等,由双方签字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之日起7日内如有异议,土地所有权人代表及青苗、地面附着物、构筑物所有者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征收部门提出复核申请,逾期视作对所确认的土地面积及清点的地面附着物、构筑物无异议。
(二)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补偿登记或经登记后拒绝签字确认的,征收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会同镇(街道)、村委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测(丈)量、清点,由公证部门予以公证确认并进行公示。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之日起七天内向公证部门申请复查,逾期则视同无异议,由征收部门将补偿款存入被征收单位或被征收人实名账户,当事人拒绝领取补偿存折的,由征收部门将补偿款提存至公证部门,视同补偿到位。
(三)被征收人在收到各项补偿费用后15天内自行交出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提请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被征收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结果在镇(街道)、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
七、留用地的安排与管理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按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征收土地面积的13%计算留用地面积;留用地不足10亩,或者该村民小组无符合规划土地可安排的,按征收土地面积的13%进行货币补偿。留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不得私自转让,如需转让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且不得低于该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
林地的留用地参照江北人居环境改善工程标准实施。
留用地货币折款补偿后,可在村民集中安置区建设的商铺,以评估价值由各村民小组优先按近似价值购买。村民小组选择购置物业的,留用地补偿款暂不支付,待物业交付时一并结清。
八、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0〕30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表一:
梅江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多年生果木补偿标准
注:1.树木的主杆直径,以离地面50?量算为准。
2.已征收的树木、竹等附着物经补偿后,归政府所有,未经允许,不得私自砍伐、移植。
3.所列补偿指按合理规格种植的果木(一亩种植果木在30株以内的连片果园),密植的折回标准株数计算。不足30株的,按株数逐步扣减;不足10株的,按零星果木进行补偿。
4.移植果树按正常标准6折以下补偿。
5.本文未列的其他果园按相近似价值的果园标准进行补偿。
表二:
征收农村房前屋后多年生花卉苗木补偿指导价
注:1.庭院观赏地花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征地单位对其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含一年养护费);不能移植的,按以上单价进行征收。
2.盆栽花木不予补偿;征用土地公告颁发后突击抢种的苗木不予补偿。
3.古树名木依据评估价补偿(古树名木移栽时,只补偿一定的移植费)。
4.H为树高,φ为胸径,P为冠幅,D为地径。
表三:
坟墓补偿标准表
表四: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
注:梅江区长沙镇、三角镇、城北镇、金山街道、西郊街道、江南街道为六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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