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国土资源局于7月9日发布鄂州土征字[2014]第024号《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公告》,征收鄂州市鼓楼街道办事处庙鹅岭村六组、十组部分集体十地,为鄂州市人民政府度第2批次地块,用途为:居住兼容商业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及省国土资源厅“鄂政土批[2014]982号”文件批准,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地点 | 鄂州市鼓楼街道办事处庙鹅岭村村委会及六组、十组 |
面积 | 66.0078亩 |
地类 | 建设用地 |
二、青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组别 | 面积(亩) | 三年品均年产值(元/亩) | 青苗补偿费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偿费 | ||
倍数 | 金额(元) | 倍数 | 金额(元) | ||||
庙鹅岭 | 66.0078 | 2400 | 158418.72 | 10 | 1346559.12 | 19 | 3009955.68 |
三、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按照现行相关政策的规定,1、十.地补偿费应提取15%用于社保资金,金额为:237628.08元,此款由国土部门直接代缴。2、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景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主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其余部分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发展二、三产业,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兴办公益事业。
青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共计4,514,933.52元。此费山鄂州国十资源局在征地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按政策及时足额拨付到相关村组,再山村组据实分发到各相关权利人。
四、农业人口的安置
按照“鄂政发[2014]12号”文件和“鄂土资函[2014]982号”批准文件的规定,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鼓楼街道办事处庙鹅岭村后,应安置的农业人口由该村负责自行安置。
五、地上附着(属)物补偿
地上附着(属)物经被征收权利人、农户现场清点登记后,依据有关规定计算补偿支付给鄂州市鼓楼街道办事处庙鹅岭村,并由该村支付给相关权利人。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显议要求听证的,请于8月6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鄂州市国市资源征地管理处,我处组织召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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