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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买卖交税新政策规定

更新:2023-08-15 13:05:49 高考升学网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那么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南京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及交税政策有哪些?本文小编整理了关于2018年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买卖交税新政策规定的相关知识,仅供参考!

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标准为1513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

4、家庭人均财产认定标准: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户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当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两个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若有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了本市的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仅确定一个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二)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

2、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以下;

3、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4、本市他处无住房。

(三)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申请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2、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需提交的其他证明。

申请流程

1、申购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

2、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购家庭的收入、人口状况、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后在社区内公示 5 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3、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购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报材料转交区房保办。

4、区房保办应当自收到民政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购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市房保办。

5、市房保办应在接到初审意见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可批准申购家庭轮候待购经济适用住房。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区房保办,由区房保办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办理地点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37号春风大厦一楼

电话:025-8478453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指导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指导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根据被拆迁土地状况、建设成本和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测算确定,适时向社会公布。

基准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下列内容构成: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费用;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等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的建设管理费;

6、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0.5%计算的供应管理费;

7、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

8、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的税金;

9、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的利润。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1、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2、用于开发经营企业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建设的各种费用;

3、各种赞助、捐赠费用;

4、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5、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买卖政策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 5 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可以上市交易,但政府享有优先收购权。

2、经济适用住房在出售时,出让方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户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不需交纳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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