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是指以农村非城镇户籍的居民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惠普制,福利性的社会保障事业,它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资助组成,是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参保范围:只要是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保。
2.缴费档次:目前,我市城乡居保共设有13个缴费档次(如下表)供参保人员自主选择,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3.缴费年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在完成参保登记手续后,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在制度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在逐年缴费同时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参保人员在制度实施时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期间如有中断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
4.养老金待遇:参保人年满60周岁、缴费符合规定年限,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终身。参保人员不能同时享受两种及以上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目前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7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月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
5.关系转移:符合条件的城乡居保可与职工养老保险相互转移,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保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若户籍发生跨省、市(州)、县(区)变更的,可办理城乡居保的转移手续,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手续。参保人具体可到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咨询办理。
6.参保人退保: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丧失中国国籍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可以申请注销城乡居保,可以在乡镇(街道)服务中心申请注销城乡居保,退还个人账户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