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不含应自付费用)。
一、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程序
1、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参统协议:
凡符合参统条件的企业,须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统资格认定手续,经核审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北京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留存一份。
2、与定点医院签定协议:
按照就近医疗的原则,参统企业任选企业所在区县的两家定点医院,并与定点医院签定《大病统筹定点医院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留存一份。
3、填写《花名册》和《医疗保险卡》
参统企业在签定两份协议后,还须分别填写《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人员花名册》和《医疗保险卡》,并将每个参统职工的照片帖在《医疗保险卡》上。《花名册》和《医疗保险卡》均须加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章,
4、缴费核定
在以上参统准备工作完成后,企业持以下证明和报表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核定手续。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劳动情况表》(104年报表);
(3)《北京市大病医疗统筹费收缴核定表》;
5、确定缴费档次
参统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30%时,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出示上年度《劳动情况表》(104)表,经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企业可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70%为基数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仍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6、缴费时间与方式
每月5日前,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通过参统企业的开户银行按月扣缴其应缴纳的大病医疗统筹费。
7、缴费缓缴
(1)经市政府有关委、办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停产整顿并从失业保险基金借支职工基本生活费的企业,停产整顿期间,可向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以缓缴。
(2)参统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虽未批准为停产整顿企业,但暂无能力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的,可向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为三个月。
8、缴费变更与注销
(1)每月缴费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时,企业须持《大病医疗费社 会统筹人员花名册》和《医疗保险卡》到经办机构办理缴费人员核增核减和缴费金额调整手续。
(2)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撤消)、被兼(合)并后10日内持有关法律文书、批件和《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人员花名册》和《医疗保险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大病医疗统筹注销手续。
二、报销大病医疗统筹费须知
凡参统企业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报销范围内的,须由企业将职工的以下材料交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支付报销手续:
1、门诊医疗所需材料:
(1)大病医疗费统筹拨付审批表一份;
(2)医疗保险卡;
(3)医院报销单据及与单据相符的药品底方;
(4)特种治疗,特种检查,贵重药品审批表;
(5)紧急抢救病人在非定点医院就医须有紧急抢救证明和诊断治疗方案。
2、住院医疗所需材料:
(1)大病医疗费统筹拨付审批表一份;
(2)医疗保险卡;
(3)医院住院结帐单据,诊断证明或出院通知;转院者另附转院审批表,紧急抢救者另附抢救方案或危重病通知书;
(4)住院病人医药费用清单;
(5)经批准按比例垫付押金者,带垫付押金审批表。
注:凡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参加大病医疗统筹的人员,其参统、缴费和大病医疗费支付报销等相关手续,统一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