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不含应自付费用)。
1、所有的大病患者,一旦住院后,必须尽快将诊断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等材料,送所住医院医保科登记、审验,以免影响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
2、申请肝硬化等23种病的门诊报销,参保居民要持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及申报病种所需材料于每年5月、11月到规定的定点医院医保科填写相关表格进行初审;
3、定点医院将初审合格参保居民信息报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4、最终审核合格的参保居民由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发放《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医疗证》,盖章后生效,从7月、1月开始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一、保障对象
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参加大病保险
二、哪些能报?
全市大病保险统一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对于浙江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药品,按规定纳入医保结算范围,统一按照谈判协议约定执行。
参保人员在浙江省外使用或购买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按浙江省准入谈判价格列入医保费用计算。
三、报销标准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大病保险的最高补偿限额暂按起付标准的15倍设定。
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35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因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起付标准至起付标准15倍以下的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