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六安市大病医保相关信息
为进一步减轻重大疾病患者经济负担,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切实解决参合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2013年,我市正式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建立新农合大病保险,是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把医改持续推向深入的重大举措,也是坚持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新农合大病保险被列入省政府民生工程。
2013年,我市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工作。霍邱县、舒城县被首批确定为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11个试点县,在全省率先启动实施。,本着自愿的原则,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新增叶集区为试点县。自此,我市已有3个县(区)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实现新农合大病保险全覆盖。截至3月底,我市霍邱县、舒城县已办理2013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3437人次,共支出保险金2538.55万元。
一、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新农合大病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承办单位是由省级卫生、财政部门统一招标,我省确定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家公司为新农合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合同期暂定3年(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试点县从3家中标公司中,选择确定1家公司承办本地新农合大病保险。
商业保险机构承诺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盈利率控制在1.5%;建立新农合大病保险专帐,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补偿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开。探索大病保险与新农合补偿“一站式”服务,建设新农合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与新农合信息系统之间实现互联互通,自动化结算大病保险补偿。
目前,我市霍邱县、舒城县确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集区确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资金筹集和管理
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以县区为单位筹集,原则上按当年新农合参合人均15元左右标准,从新农合统筹资金中予以安排。按季度从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分批拨付至商业保险公司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资金由试点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商业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建立专账管理、专项核算。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年度结算:
(1)盈利提取。在一个合同年度内,承办商业保险公司首先按照统筹地区大病保险专项基金预算总额×盈利率预算,提取盈利部分,提取盈利部分后的专项基金数额作为盈亏结算的基数。
(2)结余。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合同年度大病保险补偿款后,如有结余,结余部分全部返还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3)亏损。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合同年度大病保险补偿款后,如出现亏损,非政策性亏损部分全部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政策性亏损部分由新农合基金与商业保险机构分别按70%与30%的比例分担。
三、资金用途及合规费用范围
(一)资金用途
1.支付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
2.支付大病保险合同约定的商业保险机构合理盈利。
(二)合规费用范围
参合年度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或者特殊慢性病补偿,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付的住院费用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列入合规费用范围,多次住院以及多次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累加计算。我省统一规定16项费用不列入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
四、补偿标准与补偿办法
(一)起付线
省统一规定,大病保险起付线1-2万元,由统筹地区根据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和动态调整。目前,我市3县(区)起付线均暂定2万元。
(二)合规可补偿费用计算公式
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参合患者合规的住院及特慢病门诊费用-新农合已补偿费用-原新农合补偿起付线(多次住院的,累计计算)-大病保险起付线。
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可以单次住院计算,也可以多次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累加计算。
按病种付费病种住院患者,新农合已补偿费用=实际住院医药费用-患者自付费用。
(三)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
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分费用段设定补偿比例,各费用段补偿额累加得出大病保险总补偿额。
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分段补偿比例(%)
费用分段 | 省内医疗机构补偿比例 | 省外医疗机构补偿比例 |
0-2万 | 40% | 35% |
2-5万 | 50% | 45% |
5-10万 | 60% | 55% |
10-15万 | 70% | 65% |
15万以上 | 80% | 75% |
注:新农合大病保险单次补偿,凡合规可补偿费用中含有省外住院医药费用的,一律执行省外医疗机构补偿比例。 |
五、报销
(一)自愿选择。大病患者可选择以单次住院费用结报大病保险补偿,也可选择以多次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累计费用结报大病保险补偿。
参合年度内办理第2次及第2次以上大病保险补偿,本着利益最大化原则,重新累计大病患者前次及本次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分段计算大病保险补偿总额,减去前次大病保险已补偿额,得出本次大病保险应补偿额。
(二)报销次序。参合患者先办理新农合报销,后办理大病保险报销。
自行购买商业保险的大病患者,原则上先办理商业保险报销,再凭发票复印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申请新农合报销及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
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重复报销,一律凭发票原件办理其中一种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未享受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得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待遇。
(三)补偿材料。按照必要与简便原则,由各县区新农合管理中心与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协商后,确定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向参合患者告知。
(四)补偿地点。在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或者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大病保险结报一、六安市大病医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大病保险,指的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二、六安市大病医保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三、六安市大病医保资金来源
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四、六安市大病医保保障标准
患者以年度计的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断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
五、六安市大病医保保障范围
六安市大病医保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六、六安市大病医保各地措施
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卫生厅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从保障内容、特定病种和困难群体保障、资金筹集、承办方式等七个方面,明确了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实施意见》明确,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所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员。当参保(合)人员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对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的,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含基本医保在内原则上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万元。
六安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按当地城乡居民当年医保筹资标准的5%予以安排,不再向参保(合)人另外收取大病保险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筹资标准。
《实施意见》还提出,将进一步提高特定病种和困难群体保障水平,对尿毒症、儿童白血病等20类特定病种,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方式,民政救助对象其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90%。
此外,福建省红十字会在新农合、城镇医保、商业保险、民政救助等报销补偿后,存在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经济陷入困境甚至无法维持继续治疗的大病救助对象,将给予再一次的救助。
六安市大病医保扩容
我国农村医疗保障重点将向大病转移。肺癌、胃癌等20种疾病全部纳入大病保障范畴,大病患者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最高可达到90%。
纳入大病保障的20种疾病: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六安市大病医保进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10月25日上午10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3年第三季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展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介绍,人社部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已有23个省份出台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确定120个试点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