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张女士致电本报“民生一线”栏目反映称,前段时间,她的孩子因疝气引起肠梗阻而住院治疗,因为了解到新生儿在出生第一年的参保缴费空缺时段可随父或随母享受医保待遇,所以她便去办理医保报销,没想到遭到拒绝。“新生儿住院怎样才能报销?有何政策依据?”张女士希望记者能帮忙咨询相关部门了解详细情况。
张女士的宝宝于今年3月出生。“一般来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都是集中征缴,本年度的参保费用是上一年度的9月至11月期间集中缴交。我的孩子出生时已经错过了缴费期限,再加上听说新生儿在未参保前的缴费空缺时段可随父或随母享受医保待遇,所以我们今年就没有给她参保。”张女士认为,她和丈夫都参加了职工医保,小孩住院费是可以报销的。然而,她去办理时却被告知孩子的医疗费无法报销。
对此,记者咨询了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我市医保相关政策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对象是职工,婴儿不是职工,因此,张女士的孩子不能随父母享受职工医保。然而,如果张女士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孩子这次的医疗费用就能随她享受报销。这是因为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5]1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缴费期结束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新生儿,如父或母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可随父或随母享受缴费空缺时段的医保待遇,待遇支付额列入父或母医保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内。该工作人员提醒,像张女士这样,孩子出生时已过缴费期限,且父母双方均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可在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凭户口簿参保缴费,则可享受出生之日起至缴费年度内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年度剩余时间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