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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更新:2023-09-15 10:32:27 高考升学网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那么2018年十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高考升学网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茅箭区、张湾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城区物业管理总体水平,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等有关规定和《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鄂发〔2011〕26号)、《中共十堰市委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十发〔201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对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认识

物业管理是社会管理和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新兴服务行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物业管理在城市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对于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增加就业岗位,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政府(含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创新行政监管手段和管理机制,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合力推动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理顺体制,构筑科学的物业管理体系

城区物业管理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区属地负责,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社区居委会负责落实,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制,形成职责明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物业管理格局,共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

(一)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管和行业指导。负责研究制定物业管理相关配套政策和行业标准;监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专项维修资金;监督指导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组织物业行业的检查、考核和人员培训工作;依法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参与对各区、市各有关部门推进物业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各区政府负责建立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三级物业管理工作体系;落实管理责任,抓好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部署检查、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三)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维修资金使用的初审;牵头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检查考核;会同街道办事处指导组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并进行备案,协调和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与投诉。

(四)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组织或参与物业服务质量的检查考评;指导、监督辖区内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改选和换届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负责监督物业小区内物业服务的承接和退出;建立物业管理责任主体、社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机制;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和信访工作。

(五)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落实。负责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指导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建立自治性物业服务组织;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六)市住建部门、城管部门、园林绿化部门、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工商部门、环保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物业管理小区的执法力度,形成合力,确保行政执法效果。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物业管理小区的“四表”(水表、电能表、煤气表、热量表)和特种设备(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的监管。

三、完善配套设施,夯实物业管理基础

(一)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到位。新建物业项目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必须由具备相应经营资格的单位供应,不得采用转供、转接的供应方式。开发建设单位在进行水、电、气、热供应设施系统安装前,要按照“一户一表,抄表收费到户”的要求,会同供应单位做好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工程完工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将检定合格的计量表前的设施设备和竣工资料移交给供应单位,由供应单位统一管理和维护。实行终端收费后,物业服务企业原则上不再代收水、电、气、热等费用。确需代收的,供应单位必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代收协议,但代收环节发生的费用不得向业主分摊。对过去供水、供电、供热未实行终端收费到户的住宅小区(楼栋),供水、供电、供热部门要尽快制定改造计划,逐步到位。要加强对电梯等特种设备的日常监督,对未经检验使用违规操作等非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二)加强物业管理用房建设。新建物业在规划建设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物业管理用房。规划部门应在规划总平面图中明确标明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三)完善配套设施。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公安部门制定新建物业技防设施标准;检查督办开发建设单位落实电子视频监控、电子巡更系统、单元楼道门禁系统、车辆管理系统等技防设施。

四、加强监管,提升物业管理工作水平

(一)加强前期物业管理。建立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制度,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新建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进行审查,对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进行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竣工资料的查验与移交。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各区,加强物业交付使用的监管力度,确保移交的物业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

(二)大力推进物业服务市场化,建立物业服务进退机制。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应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续约或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提前30日在物业小区公示,并书面告知区房管局、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办理完移交工作,结清预收的物业服务费、场地占用费以及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缴清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代收代缴的水电等费用后方可退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债权未结清为由,既不履行义务又拒绝退出。

(三)严格履行建筑保修责任。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和工程施工单位,本着方便快捷、责任明确的原则,建立保修工作机制,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在退还施工单位质量保证金时须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签字证明,对未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单位应延期退还质量保证金。

(四)规范业主大会的组织运作。开发建设单位在交付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50%以上时,要向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的相关资料。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要按照法律规定,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法开展工作,积极配合和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五)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推进社会管理工作。加快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社会管理重心下移,充分发挥社区服务居民、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作用。各区要把物业小区纳入社区社会管理系统,完善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大力发展社区服务。

五、加强领导,确保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一)强化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十堰市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房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各区政府、市房管、公安、建设、民政、卫生、环保、信访、工商、质监、物价、规划、园林、城管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房管局。各区政府要明确相应的物业管理工作机构,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组织领导到位,机构人员到位,推进措施到位。

(二)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市政府将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考核指标之一,对各区政府物业管理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各区政府要对街办、社区建立相应考核、奖惩机制。

(三)加大对物业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各区政府要研究出台扶持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物业管理向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提高城市物业服务水平。

(四)加强舆论宣传。新闻媒体和各相关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坚持正面舆论引导,让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了解政策,树立物业服务的消费理念,积极支持和参与物业服务相关活动,自觉遵守物业管理法规和管理规约,形成“共建共管、团结和谐”的良好氛围。

六、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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