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出台相关措施拟实行公租房产权共有制度
“我省将探索实施公租房共有产权制,各地要充分尊重被保障家庭的租购意愿,按照可租可售、租购自愿、共有产权的原则,不断完善公租房配租配售制度。”来自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最新消息,《关于有序推进公租房共有产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首次提出,我省将探索实施共有产权的公租房,根据出资情况明确界定各方出资的资产份额。县(市、区、特区)要充分尊重被保障家庭的租购意愿,不得只售不租,严禁强制出售。
根据《指导意见》,保障对象可以一次性购买全部面积,也可以购买部分面积,在交清购房款后,取得所购房屋部分面积所有权,并可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已购面积免缴租金。《房屋权属证书》中应注明“公租房”和“有限产权”字样及所购面积。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其共有权人除政府外必须是同一保障家庭内符合保障条件的成员。保障对象仅获得公租房共有产权的,在上市交易须经共有人同意,且只能抵押其占有的份额。
原则上,在乡镇和工业园区修建的公租房暂不实行共有产权,不得出售。
《指导意见》也对我省公租房的分配工作提出发展目标:开始,原则上,当年分配入住的公租房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基本建成的60%,力争到2020年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2月9日,欲提出宝贵意见的市民可联系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反映(联系电话0851-85360224;传真0851-85360226;邮箱gzjstbzc@126.com)。
意见点击
外来务工人员
将来也能申请公租房
《关于有序推进公租房共有产权的指导意见》提出,我省各地要合理确定公租房在户籍、住房、财产和收入等方面的准入条件,将公租房覆盖面扩大至常住人口。
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创业人员、失地农民、残疾人、扶贫生态移民和乡镇教师、计生、卫生工作人员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等各类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发挥公租房保障效益。
优抚对象、复员退伍军人、企业参战人员、进城农村独生子女户、进城农村二女绝育户、老年人、鳏寡孤独、残疾人、原国民党退伍人员、见义勇为、住房救助等符合条件的家庭优先纳入保障。
公租房验收分配
最多不超3个月
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公租房准入标准,结合当期公租房竣工情况,制定分配方案。
要按照“施工与审核同步,竣工与分配同步”的要求,对已具备入住条件未进行竣工验收的保障房项目,要督促业主单位进行预分配,确保其竣工验收后即可分配使用,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
分配方案内容应包括公租房房源数量及分布情况、摇号或评分办法、轮候规则等。
骗购骗租
5年内不能申请保障房
我省将对保障家庭住房使用情况适时动态监管。
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须与保障性住房补贴发放和实物分配信息比对,发现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另行购买其他房屋的,将严肃查处。
严禁个人、中介或其他组织转租、代售保障性住房。
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或无故长期空置、违规转让、出借出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要立即纠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送达停发补贴或腾退住房等查处文书,并在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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