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在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30号)指示精神,从2017年10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5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元。
各县(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7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元。
本次调整要求各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多种渠道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政策,并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失业保险条例解读:
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领取条件有: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法律依据如下: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