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据称,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公布以来,中央印发的首个专门领域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文件。
十八届四中全会聚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为此提出了180多项改革举措。《实施方案》旨在“贯彻落实”,其首要任务便在于将四中全会改革举措逐项具体化。尤其是“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节点”,“提出可检验的成果要求”,是确保《实施方案》不沦为“以文件贯彻文件”、“以口号落实口号”的关键。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按照《实施方案》的时间安排,这些改革举措都要在至2017年的三年内出台具体落实的政策、措施。这也意味着,对改革的督办与检查,将成为未来三年司法体制改革的常态。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启动
以往司法改革局限于法院的审判改革与检察院的检察改革,这种各自为阵、单兵突进式的改革最终也只局限于某一部门之内,难以触及最需改革的“体制”层面。因为关联到司法体制的,实非法院与检察院两家??人事改革,涉及人大、组织部门以及政府人事部门;司法官薪酬改革涉及到预算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组织人事部门。可以说,没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协调与配合,司法体制改革必然步履维艰。正因为法院、检察院无法就自己构架的改革方案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发号施令,将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大盘口,一体部署、一体落实、一体督办,就成为必要。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启动之后,司改方案曾长期秘而不宣,司法官责任机制不断强化而权利保障体系却迟迟没有突破,这给一些司法官和司法工作人员带来了焦虑和迷惘。近段时间以来,在一些大中城市也出现了法官检察官扎堆离职的现象。尽管从比例来说,称之为“离职潮”还为时过早,但由于离职者多为原单位骨干或中坚力量,其连锁反应不容忽视。有关“改革来了,法官却走了”的讨论在网络舆论场上屡屡成为焦点。昨日不少媒体在报道《实施方案》时,多选择了“法官检察官警察将建立单独薪酬制度”作为自己的“议程设置”。这也说明,从改革的主体到改革的围观者,司改中触及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才是最受关注的对象。
从报道中看,《实施方案》明确:将从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等方面入手改革和完善,建立起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以留住人才。至于新的法官、检察官和警官专属序列与工资,较之目前能够提高多大比例,仍是个未知数。从以往此项改革的走向看,大幅提升的司法官薪酬与福利,关联着司法官的权责利统一,以及作为前置条件的严格甚至苛刻、挑剔且科学的司法官遴选机制。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给司法官高薪的阻力其实并不在有人所误读的民间“仇官”情结,而首先在于,司法官的个人品学及其岗位职责是否配得上一份高薪。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人民性,就要相信民众不会吝啬给一位敢于护法勇于担当坚持实现司法正义的司法官员以体面的薪酬与福利保障。民众同时也关注另一面,配套推进的制度能否既严守司法官遴选的高门槛,又能扎紧防范司法腐败的篱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着眼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部署,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中办国办制定了《实施方案》。今年1月30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提供了基本遵循。《实施方案》提出,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围绕法治体系、建设的总目标,切实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着力破解影响法治社会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实施方案》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着眼于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着眼于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法队伍。
《实施方案》强调,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要坚持走具有、符合司法规律的改革之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从基本国情出发,尊重司法规律,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司法文明。二要坚持改革的大局观,敢于担当、勇于进取,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谋划、提出改革举措,防止把改革简单等同于扩张权力、增加编制、提高待遇,要敢于啃硬骨头,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在解决深层次体制性问题上取得实质性进展。三要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的统一,按照统筹兼顾、先易后难、突出重点、依法有序的要求,紧紧抓住制约司法公正的最突出问题进行改革,确保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取得实效。四要坚持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鼓励、支持地方在符合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方向、目标下积极探索,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据了解,四中全会提出的190项重大改革举措中,有关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有84项,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一是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共有4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二是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共有1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发展理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三是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方面,共有1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健全法治工作部门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人员的双向交流与互聘机制,深化律师管理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对84项改革举措进行了任务分工,逐项明确了主要任务、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改革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等事项,为各项改革任务落实提供了基本依据。
《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整体布局,深入推进一批已启动的改革试点工作,年内取得更大进展;抓紧部署一批有影响的改革任务,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果;组织论证一批难度大的改革项目,早日形成改革的基本思路。
《实施方案》强调,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任务艰巨,时间紧迫。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分工协作,加强舆论引导,加强督导督察,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抓好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根,取得人民满意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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