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将实行新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最低消费、开瓶费、餐位费将被终止,4S店不得强制购买保险等一系列与消费者相关的权益随之实施。
新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政府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举措更加具体。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有法定义务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条例中非常具体地罗列了16个行政部门。减少时常出现的推诿、不作为问题。例如,今后消费者购买商品房遇到纠纷或侵权,就可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经营者承担的维权自律法定义务要求更加明确。例如: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必须明示食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禁止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标准、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茶位费、收取餐位费、收取消毒餐具费”。今后,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水杯、白开水(或普通茶水)。经营者若想经营收费的湿巾、面巾纸、茶水等,只有在消费者特别要求时,经营者才可以向消费者提供。在消费者没有提出特别需要时,经营者事先把收费的餐具、湿巾、面巾纸、茶品等摆放在餐桌上,消费者可视为是经营者提供的免费基本服务。
在法律责任追究上,《条例》首次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费用的,处5000元罚款。与此同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将违法经营者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针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解决,《条例》也作出相关规定,其中明确,消费者协会自收到消费者调解请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紧急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调解。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调解不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消费者可以选择的其他解决途径。消费者协会发现经营者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可以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消费者协会。
《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且争议双方同意调解的,应当组织调解,告知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投诉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的六十日内终结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书的,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调解人员应当予以记录备案。
值得一提的是,调解达成的协议可具有强制执行力。《条例》规定,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裁定有效的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闻背景:
2013年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已经正式修订实施。新消法的很多内容已经发生变化,而作为地方法规的《辽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已经明显不符合要求,急需要重新修改,与国家的新消法保持一致,因此就出台了这部《辽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消费卡到期,服务终止余额不给退;转让会员卡要交纳转卡费……5月26日,辽宁省消协在为全省美容美发行业做关于《辽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培训时,工作人员表示,许多行业的“霸王条款”6月1日之后将被明令禁止。
据介绍,新条例及时填补了因新型消费方式、消费习惯出现而造成的法律空白,使很多纠纷解决起来有法可依。
消费卡到期服务终止余额需退
陈女士有一张2000元的美容卡,用过一次就忘记了。前不久她找到了这张卡,赶紧拿到店里做美容,却被店员以“过期”为由拒绝了。
省消协点评:双方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消费期限,时间到了服务可以终止,但是消费者预付卡中未使用的金额应当予以返还。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消费者付出了多少金钱就接受多少服务,卡内剩下的钱,消费者没有享受到服务,应当予以退还。
会员卡遗失得给补
成小姐在某美容馆办理的次数卡不慎丢失,卡中剩余27次消费。她到该美容馆要求补卡,工作人员不予受理,理由是该卡“不记名、不挂失”。
省消协点评:会员卡片仅仅是消费凭证,消费者和商家的合同已经成立,形成了服务型合同的法律关系,消费者已履行完交钱的合同义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不会因卡片的丢失有所改变,即使没有卡片,也应当继续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收转卡费没依据
林女士在某美容院办理了一张3000元美容卡,有效期三个月。可还没来得及使用,她就接到公司通知,将被外派出差一年。林女士找商家协商退卡,对方称“若尚未开卡,可以转让,但要收取300元的转卡费”。因为该卡一直未转让出去,临出差前,林女士再次要求退卡,但商家仍然不予处理。
省消协点评:消费者持预付卡消费是一种债权,债权的转让首先是要看合同是否有约定。如果合同上约定不能转让,只能本人使用,那么预付卡原则上不能转让。当然,合同在订立时,也可以约定债权可以转让。而“收取300元转让费”于法无据,明显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应退一赔三
消费者于女士在减肥美容机构做美容时,店内人员向她推荐,说做两个疗程,可以解决腹部的松弛,下坠的情况,达到平躺的效果。消费者多次和院长确认效果,都说可以达到。消费者购买了2个疗程的服务,但在做过之后没有任何效果。院长安慰说“这才做了几次,后面还有十几次呢,肯定会有效果的”。最后通过业内人士得知,皮肤松弛断层的情况就算再做10个疗程,也不可能达到平躺的效果。
省消协点评:这是典型的夸大产品或是服务的功效,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如果可以认定为欺诈,那么就应按照新条例为消费者退一赔三。
商家的“免责条款”无效
秦女士花1200元做减肥美容,采用拔火罐加按摩手法。做了三次后,秦女士发现没有效果。做第四次时,秦女士感觉腰部有疼痛感,回到家发现腰部出现严重红斑水泡,并且多处出现青块,经医院诊断是烫伤。事后,美容院声称有“免责条款”,不承担医疗费也不赔偿。
省消协点评:美容店应退还秦女士做减肥美容的费用1200元,同时赔偿给秦女士因治疗发生的费用。如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受损的,受害人有权在经营者赔偿损失之外,还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预付款合同订立要双方自愿
大学生小徐在逛街时被一个发卡片的男青年拦住,说免费赠送某知名品牌试用装,她架不住男青年的央求,同意帮助他完成任务,进入店内后,她的脸上就被涂上各种膏状物,眼睛当时就红肿不舒服,美容师称“走后就不负责了,只用精油洗干净就好了”。她担心皮肤被毁,她只好刷卡花1000元买精油“消灾”。
省消协点评:对于这样的情况,新条例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提供可选择性服务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一旦被迫签订了这样的合同,是不是只能认栽呢?合同法也规定,消费者如果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经营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消费者可以在事后,向法院起诉行使合同的撤销权,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合同,强制执行商家归还所收款项。另外,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受到违法所得的五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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