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规定,现将2017年度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许昌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二、调整时间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从2017年7月1日起开始申报调整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时间为2个月。
三、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缴存基数的构成: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应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为准,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六个部分组成。
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数。
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许昌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235元(月平均4019元),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意见,确定我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2059元;下限为度我市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市直、魏都区、长葛市1600元,禹州市、鄢陵县、建安区、襄城县1450元。
(二)缴存比例
我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只能执行同一个缴存比例且为整数。
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各缴存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及时、规范计算、核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确保2017年度调整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