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南宁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该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广西上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2015年。此次调整标准是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广西实际来调整的。与上一次调整相比,此次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前的四类调整为三类,即由此前的1400元、1210元、1085元、1000元调整为1680元、1450元、130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由原来的每小时13.5元、11.5元、10.5元、9.5元调整为16元、14元、12.5元。
本次最低工资调整幅度较大,南宁市等一类适用地区每月增加了280元。
值得一提的是,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资支付保障标准,是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底线,不是工资分配的唯一标准。用人单位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单位的标准工资来理解。
那么,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为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怎么办?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咨询或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